时间: 2024-03-10 17:14:33 | 作者: 最新案例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因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重大火灾事故。事件发生后,电动车安全风险隐患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南都记者走访了广州多个小区发现,架空层停放电动车情况普遍,有市民担忧这样停放存在危险。随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广州多区发布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提高火灾防范意识。积极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熟悉住所周围环境,学习消防逃生、紧急避险自救等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及时清除家中易燃可燃杂物,不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做好“三清三关”(清厨房、清阳台、清走道,使用结束或离家前做好关火、关电、关气)。返程归家要全方面检查燃气,电气线路,不留安全风险隐患。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做好防火分隔措施。建筑内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楼道、通道、阳台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影响人员逃生疏散。外窗和阳台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确实需要的应设置易从内部开启的应急出口(长宽不低于1 米*0.8米),并根据楼层高低选配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逃生设施,作为紧急状况下的逃生通道。严禁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面,以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而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加强电动车辆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严禁电瓶车在住宅内和阳台部位充电,严禁携带电池入户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瓶车充电。室外设置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相对有效防火分隔。
注意用电安全。家用电器、插座、电线等应选购正规合格产品。电气线路如有破损、线芯或老化严重,要按时换。不要在同一个电源插座上同时安插过量的电器插头,防止电源超负荷,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家庭添置空调等超大功率电气设备时应委托专业电工安装,对性能不良,使用时间比较久的家电应及时维修、更换。在使用除冰箱等必须通电的电器外,在人员长时间离开时要关机断电,防止因长时间通电过热发生故障。
安全正确使用燃气。居家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烧水做饭时,要有人看守,不远离厨房,离家必须关阀断气。燃气阀门、接头和管路连接要牢固,松动、老化要及时维修、更换。一经发现燃气泄漏,要及时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严禁现场拨打手机、触动电气开关和使用明火,要在安全区域报警求助。
管理好易爆物品。居家消毒时,注意别对插座、开关、电气等带电设备过量喷洒液体消毒剂,以免引发短路导致火灾。家中酒精、香水、摩丝、空气清新剂和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小孩拿不到的地方,不可靠近热源、火源或是长期放置汽车内,防止暴晒和其他方式对危险物品加热后发生爆炸。房屋内不得大量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培养良好安全习惯。不要卧床吸烟或躺在沙发上吸烟,尤其是睡前与酒后不要吸烟,不要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和火柴,严禁高空抛掷烟头。加强儿童安全教育,不要让儿童单独在家用电用火用气、玩弄火柴、打火机等,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关注关爱特殊群体。村(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各类社会公益组织要加大对孤寡老人、独居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人群关心关爱力度,尽可能的避免让老人和儿童独自用火、用电、用气。对于独居老人,要经常帮助检查室内燃气、电气、火源,及时消除隐患,嘱咐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建议家中配置灭火器、逃生面罩等简易消防器材。如发生火灾请迅速拨打“119”报警。初起小火可用灭火器、湿毛毯、水盆等进行自救,如火势蔓延已无法扑救,人员应全部迅速撤离现场。在火灾中要牢记: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势较小时,应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向迅速逃生,切勿乘坐电梯,不要贪恋财物;如果浓烟已经充斥走廊和楼梯间,请退回屋内,关门堵缝,等待救援。火场情况瞬息万变,应该要依据详细情况具体分析,切勿盲目逃生。
3月1日,广州荔湾发布“荔湾区关于加强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作出通告。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居住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理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若发生电瓶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居住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理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若发生电瓶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瓶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瓶车停放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瓶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瓶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瓶车。
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居住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瓶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配备消防设施和用电装置。电瓶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瓶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瓶车停放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瓶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瓶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瓶车。
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瓶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月1日,广州市黄埔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应急总指挥部、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明确: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瓶车充电;禁止在电瓶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一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二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上述第三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月4日,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明确: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月4日,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瓶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白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个人因电瓶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单位或个人因电瓶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电瓶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在未做好防火分隔的情况下,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地下停车库等。
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电瓶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在未做好防火分隔的情况下,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地下停车库等。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